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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现状《国家法、宪法类图书出版》资深编辑来解答

2020/2/5 13:43:02发布142次查看

国家法、宪法类图书出版
本机构常年提供专业图书出版服务,出版范围涵盖专著、教材、诗集、文集、企业及个人出书等领域。多年来,累积出品各类图书4000余种。是一支拥有资深编辑、专业设计、优秀策划的出版团队。秉承“做品质图书,惠天下作者”的理念,为广大作者提供高性价比的专业出版服务。
出版物的发行构成要素,主要分为3类,1、出版物的发行者。2、出版物。3、出版物消费者,我先阐述下出版物的发行者,其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作为出版物商品的生产者、发起者、推动者,是整个发行活动的起点。它决定了市场上发行的出版物的质量、种类和数量。而出版物发行商是用商品流通等市场法伤将出版物推向市场,面对终端,使各类出版物能够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有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也有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接下来,便是出版发行的客体——出版物,其中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以及电子书版务。当然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如内部参考资料、内部报刊、纪念文集等是不可进入出版物市场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构成主题就是出版物的消费者,这是发行的终端,而出版物流入终端也有很多的途径,如购买、租赁、设立图书馆,书报刊的成为读者,而购买出版物的单位和顾客都是顾客。
出版社公费出书会考虑到市场因素,前期会对图书市场做充分的调研,不是畅销书作者或者确实市场前景明朗的稿件,出版社是不会倾向于动用自己有限的预算公费出书的。
所谓退出壁垒,是指一个产业中现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这一困难体现在价格持续地低于竞争水平但该企业仍然不能退出该产业。在理论上,一个较高退出壁垒的存在通常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额外的风险;二是会使市场出清变得非常困难,致使该产业长期维持供给过剩的格局;三会阻碍企业资源的必要转换。[注释]退出壁垒的构成因素通常素包括:资产专用性、退出的固定成本、政策法规障碍、企业集团的内部关系等。从前文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社组织沿着企业化、集团化、股份制的发展道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我国的出版社组织结构在整体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下,我国的出版社组织改革已经全面铺开,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0年底,我国将完成中央党政部门在京出版社、高校出版社以及所有地方的出版集团、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任务,一部分还要完成股份制改造任务,在转制、脱钩之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中和企业重组,组建中国出版的旗舰。[注释]可见,除了少部分公益性出版组织,我国的大部分出版社面临转企改制的任务,这一过程必然要求出版社进行组织结构的创新。传统图书营销,专注于直线性图书展示,既图书为单一媒介,将图书视为一种纯粹的知识载体,没有正视其产品的特性-----没有深入发掘其市场性。同时,又深深地将读者误引入一个购买陷阱,图书营销效果大打折扣。书评、书摘、或新书介绍都是传统营销的“经典”之作,名家书评,名人推荐的标签曾经引导过一波波消费潮流。但是进入新的资讯时代,越来越多的出版商走入营销的误区,更不知道如何建立,完善新的营销方式。传统图书营销方式向新营销模式转型已成为必然。新媒体竞争已经进入新纪元,而我们步履蹒跚的刚刚跨过门槛,推门而入所见的现实,除了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以外,就是不断涌现的并购与资本竞合,随着3g在国内启动,数字出版产业新技术的导入和与原有业务的结合跃升为在新的平台上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并促进产业机制发生变化。这无疑给出版商带来更大的挑战。在“著作权人——内容提供商——数字出版商——技术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提供商——网络传播者及读者”构成的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商务印书馆信息中心主任、北京商易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成勇提出商务印书馆不仅要做内容提供商,而且要做数字出版商,商务将在传统出版领域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延伸到数字出版领域,争取并且掌握数字出版的主导权。
出版单位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一)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
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
版税 = 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印数、实际销售数)×版税率
如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参照):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基本稿酬:将图书中应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10-50元,汇编3-10元,翻译20-80元,注释(原创)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稠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材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数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
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二)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千字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
(五)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出版单位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著作权人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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