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拥有十六年美国律所背景的兆龙移民整理
当投资人将50万美元的eb-5投资移民资金注入监管银行账户之后,这笔钱在未来数年之内的使用权就不归投资人所有。根据eb-5美国投资移民相关政策,项目方可以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eb-5项目开发,但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在eb-5资金完成了就业创造之后,项目方将资金返还给投资人之前,为了保持“在风险之中”,这笔钱将被“再投资”,即有限合伙公司使用这笔钱去投资别的项目。
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eb-5审理政策备忘录,与eb-5投资人最直接相关的变化就是eb-5资金可以在持有临时绿卡两年后、而不是i-829批准后返还。在移民局政策允许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项目公司可能已经将eb-5资金归还给eb-5有限合伙,但由于排期的原因,eb-5资金还不能返还给eb-5投资人,从而产生eb-5资金的再投资问题。了解更多对具体政策的解读,请参考刘宇律师专业文章《缩短eb-5还款周期know-how | 移民局6·14备忘录及政策详解》。
根据相关政策,50万美元的eb-5投资在完成了就业创造后,还可以用于“再投资”,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eb-5资金被拿去“再投资”,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风险会不会增加?
1“再投资”的性质与风险必然性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eb-5审理政策备忘录,i-526项目文件中必须有明确描述再投资的条款,可见“再投资”是eb-5投资移民政策所允许的一个环节。投资人注资50万美元后,这笔资金将首先被项目方用于创造eb-5项目所要求的就业,当就业完成之后,eb-5有限合伙公司可以收回这笔资金,然后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再投资。再投资无须承担创造就业的职责,但由于移民局规定,再投资也必须“在风险之中”,因此与创造eb-5就业时的情况类似,再投资也必须要面对各种可能的商业风险,同时投资人也不能获得来自项目方的还款担保。也就是说,再投资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2做风险控制,是保证“再投资”安全的根本
eb-5资金被重复使用,意味着投资人要多次面临商业投资的风险。不过,对于投资人来说比较有利的一点是,再投资的资金也可以像创造eb-5就业一样获得抵押担保;投资人虽然不能获得来自项目方的直接担保,但是有限合伙公司可以获得来自项目方的担保。因此,只要做好商业投资的风险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仍然有保障。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保障再投资时的资金安全。
3产权抵押——银行级别的风控措施,也可用于“再投资”
产权抵押是银行放贷时最常用的风控措施,银行出于自身的专业性和安全角度,百分之百都会要求开发商拿自身的不动产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由于不动产拥有实实在在的价值,一旦项目出现问题,银行便可以用抵押的不动产直接变现为资金,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投资的安全。
当产权抵押被用在eb-5投资移民领域时,投资人便拥有了与银行贷款同等的风控措施,“产权抵押”以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成为了eb-5投资移民领域里风险控制的核心手段。而且,产权抵押不仅可以用于保障创造eb-5就业时的资金安全,更可以用于保障再投资时的资金安全。